企业篇
一、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主体
自治区行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以及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劳动者,是指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主体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实际,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人单位要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4.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奖励
(一)享受主体
企业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吸纳人员在职的。
本项目中企业吸纳就业,是指在我州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近2年内(自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起)吸纳我州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低保户、零就业家庭、少数民族劳动者(简称重点就业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同一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同一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只可享受一次就业奖励;不同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符合条件可享受就业奖励。
昌吉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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