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州全面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调整后人均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达3511元、2172元和1182元,惠及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400人次。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3元、220元、205元和194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6元和145元;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6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13元。
此次调整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关怀,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科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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