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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须知

来源:《新疆人社厅2015-2020 时间:2021-08-13 作者:昌吉州就业服务网 浏览量:

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所需材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持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自愿前往常住地社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特殊群体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二)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三)失地农民需持相应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州、市对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等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办理,不再要求单独提供材料。

认定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人向常住地社区申请并经社区(村)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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