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于2024年5月30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59条,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补充、细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最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构建“大就业”工作格局。一是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就业工作新理念、新要求。二是强调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求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办法》在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的同时,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的促进就业责任。三是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
(二)优化公平就业环境,保障弱势群体就业权益。《办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一是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二是设立“公平就业”专章,从优化公平就业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努力消除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人力资源流动,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对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作出规范。
(三)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与兜底帮扶。一是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就业。《办法》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设置为开放性条款,并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办法》规定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作用,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二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力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机构人员。三是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
(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鼓励支持新业态发展。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拓宽劳动收入渠道提供了新机遇,同时也带来许多新挑战。《办法》规定支持和规范新业态发展,并在法规层面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提升新业态就业服务管理水平。
(五)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一是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个人需求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落实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薪酬、表彰等激励政策。二是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培训资源优势,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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