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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新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1-08-26 作者:昌吉州就业服务网 浏览量: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自20035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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