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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昌吉州就业局 时间:2019-09-03 作者:昌吉州就业服务网 浏览量:

就业优惠政策摘录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是享受自治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准入凭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可在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均在常驻地社区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街道(乡镇)进行复审、县(市)人社、财政部门终审通过后,统一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相应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一)各类企业招用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高校毕业生赴企业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三)贫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800元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在校内进行申报。

(四)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五)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最长不超过1年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最长补贴3年。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岗位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的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社保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补贴之和给予补贴。

(四)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但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五)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区就业援助金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创业项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五、其他新疆籍劳动者就业优惠政策

(一)各类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社保补贴政策

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

(二)新疆籍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劳动者可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3年。

六、鼓励创业优惠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人员范围

有创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创办创业实体后,均可向常住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领程序

1、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初审完成后,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2、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3、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

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 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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